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后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