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