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六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