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3.【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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