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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