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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工信和科技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