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排水许可证核发

  •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0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部委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3项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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