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供热经营许可

  • 法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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