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61项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水利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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