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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