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旗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第26号公布)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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