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本)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统计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