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统计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