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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