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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第二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