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法律依据: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修正本)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环境卫生事业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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