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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