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项目名称: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法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决定部门: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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