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8|来源:信用内蒙古|专栏:区内法规
内发改财金字[2017]240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要求,为加强我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客运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区本着构建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理念,充分发挥交通先行官的积极作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十二五”末期,我区公路网总里程达到17.5万公里,铁路网总里程达到1.35万公里,民用机场达到24个。2015年,全区综合客货运量分别达到1.75亿人、20.38亿吨,“十二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4791亿元,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交通综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我区把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在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体上看,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我区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改革发展实践仍存在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好人民满意的交通出行环境。
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交通运输行业提升治理能力,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向北开放经济合作运输大通道的重要支撑;是提升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战略交通设施水平的重要途径。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规范客运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行业市场秩序,营造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高交通出行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约束出行者的行为,提高文明出行的意识,推动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健全规则、规范发展,推广应用、联合奖惩,稳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以加快交通出行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和共享应用为基础,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核心,有效规范交通出行市场秩序和参与者行为,推动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实现诚信服务、文明出行的目标。
三、着力推进信用记录建设
(一)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驾驶人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和驾驶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客运企业和个人受到较高等级表彰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负责)
(二)建立铁路、民航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自治区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查处的倒票、制贩假票、使用伪造、冒用或者无效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学生证等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者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违反铁路规章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推动航空公司和自治区各机场要严格执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对扰乱航空运输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记录。(自治区交通厅、民航机场集团、呼铁局负责)
(三)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记录。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驾驶人和乘务员、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制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将查处的具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逃票等乘客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将公共交通驾驶人、乘务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将公交驾驶人和乘务人员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
(四)加强对交通出行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管。探索建立移动掌上信用平台,鼓励公众实名举报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为诚实守信和优良服务点赞,形成全社会监督的信用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力度
(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交通出行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本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定期将采集到的交通出行信用记录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要及时动态更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出行领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各盟市要通过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信息的及时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的信用信息纳入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依法实施信用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掌握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公布,并主动向“信用内蒙古”网站推送。积极协调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断扩大信用信息的公众知晓度。(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推进信息推广应用。推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积极开发适用于交通出行领域的信用产品,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发布交通出行领域信用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交通出行领域企业和个人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范认定和发布机制,并将“红、黑名单”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享受优惠政策、购买服务、评优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融资授信、保费核定等工作中主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典型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加大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力度。对被认定为诚信典型和连续多年无不良记录的客运企业,在客运线路审批、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政策优惠、城市公交服务购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受到表彰的优秀运输从业者和志愿者在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服务,同时将春运优秀志愿者纳入中央5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出台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范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交通出行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的客运企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个人开展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当事人除要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外,还要依法受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惩戒。失信当事人将在纳税评级、经营权配置、政府采购、获得荣誉性称号和表彰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鼓励开展市场化激励和惩戒。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市场可以自主决策的范围内,对交通出行领域守信模范和失信典型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标采购、参团旅游、人员招录等方面采取差别化服务,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效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同自治区交通厅诚信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协调解决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并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做好舆论宣传。各级交通出行领域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开展“文明出行”等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成果,表彰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曝光剖析失信典型案例,弘扬诚信文化,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诚信氛围。
(三)强化信息安全。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使用的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建立交通出行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使用机制。
(四)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形成若干家在交通出行领域专业能力强、信誉度高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促进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大力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强化内部控制,明确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坚持公平、公正、独立。
(五)在重点时段率先推进。春运期间人员出行集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多发。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春运期间进一步加大信用建设推进力度,加强信用宣传,大力倡导文明出行,严格失信行为记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维护良好的春运秩序。
(六)建立工作落实机制。交通出行领域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时间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